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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2
以案说法 | 夫妻双方离婚,婚内购买的保险怎么分?
李晶(化名,女)与孙荣(化名,男)于2018年1月登记结婚。 2018年8月,孙荣作为投保人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分红型保险一份,每年缴纳保费10万元。 2023年8月,双方因感情不合,李晶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孙荣离婚,并要求分割已缴纳的保费50万元中的一半25万元。
202402-01
以案说法 | 伪造遗嘱、转移遗产法院怎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第3项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遗嘱是被继承人根据自身意愿,对个人合法财产进行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订立遗嘱是被继承人的法定权利,遗嘱内容应当被遵照执行。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其他情形:第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第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第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第四,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202401-25
夫妻双方生前共立遗嘱,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是否可以撤销遗嘱重立?
案涉房产为两被继承人生前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对该财产进行全部处分。如无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平等划分,夫妻一方仅能对其享有的份额进行处分。
202401-24
以案说法 | 夫妻双方离婚,婚内购买的保险怎么分?
案情介绍: 李晶(化名,女)与孙荣(化名,男)于2018年1月登记结婚。2018年8月,孙荣作为投保人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分红型保险一份,每年缴纳保费10万元。2023年8月,双方因感情不合,李晶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孙荣离婚,并要求分割已缴纳的保费50万元中的一半25万元。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份分红险截止离婚之日的现金价值为14万元,且孙荣欲继续投保。因此,判决该份保险归孙荣所有,由孙荣补偿李晶该份保险现金价值14万元的一半7万元。
202110-23
以案说法 | 配偶去世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继承?
温涛与赵欣于1986年登记结婚,并生育独生女儿温暖,后两人因年轻气盛,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最终两人于1995年协议离婚,女儿温暖跟随母亲生活。 几年后,温涛与马佳相爱,并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两人创造了一些财富,但却未生育子女。2019年,温涛重病住院,在此期间,马佳虽身体患病却一直近身照顾丈夫,时间长达一年,并为温涛购买墓穴,支出了13530元。2020年5月,温涛因病医治无效病故。
202110-14
以案说法 |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未尽扶养义务,能否分配遗产?
被继承人罗三与周琼系夫妻关系,罗三于2011年10月因病死亡,周琼于2012年3月因病死亡,其二人的父母均先于其二人死亡。被继承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生育有子女二人,分别是罗大、罗小。二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有位于昆明市金星小区的房屋一套,价值120万元。继承人罗大与罗小因对该房屋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罗大将罗小诉至法院,要求按法定继承平均分割该房屋。罗小辩称罗大未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应不分遗产。因罗大在18岁后就离开昆明到外地打工,期间偶尔回昆看望被继承人。
202109-23
以案说法 | 遗产分割,“困难人员”应当予以照顾
原告李龙、郭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二原告要求继承乐亭县楼房属于儿子李志伟的遗产之80%即价值24万元的份额(遗产总价值30万人民币)。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李龙、郭梅系夫妻,被告王英、李江系母子。被继承人李志伟于2021年1月3日病逝。李志伟系二原告之子、被告王英之夫、李江之父。
202109-16
以案说法 | 在离婚纠纷中,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何处理?
原告李四与被告张六于2004年6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婚后购买了房屋一套(含附属车库一个),在诉讼过程中尚未办理产权登记。 法院最终判决:一、准予原告李四与被告张六离婚;二、房屋(含附属车库)归被告张六居住使用,待符合产权登记条件时,原告李四协助被告张六将涉案房屋(含附属车库)的产权登记至被告张六名下。被告张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四支付房屋(含附属车库)分割补偿款7.5万元
202109-09
以案说法 | 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不能任意撤销
黄泓与许美丽曾系夫妻,婚后感情甚笃。后黄泓因与其他女性产生婚外情,向许美丽提出离婚。二人经协商一致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黄小美抚养权归许美丽,黄泓无需支付抚养费。另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全款购买的房屋归女儿黄小美所有。婚姻关系解除后,黄泓起诉至人民法院,主张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的赠与。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黄、许二人在离婚时将房屋赠与黄小美后,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在物权未发生变动的情形下,赠与人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故支持了黄泓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许美丽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具有整体性,各条文之间不可分割,房屋物权虽然未发生变更登记,但黄泓要求行使任意撤销权无法律依据,故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黄泓的诉讼请求。
202108-06
以案说法 | 《夫妻婚内财产协议》涉及“离婚内容”如何定性?
小杨和小刘经朋友介绍认识,恋爱不久便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发现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2019年1月19日,两人因争吵激烈,当天签订《财产协议》约定:“两人婚后购买的A市房屋归小刘所有,办理完离婚手续后20天内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将A市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在小刘一人名下。”后两人并未办理离婚登记,也并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21年,小刘起诉小杨,要求离婚并按照该《财产协议》约定将A市房屋判归小刘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