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双方在婚姻中都有过错,互不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
张小米和李华通过网络相亲会认识,二人相识不久便登记结婚。婚后李华经常殴打张小米,张小米多次报警求助。后张小米离家出走,离家期间,张小米与第三人同居。后张小米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李华以张小米婚内与他人同居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后张小米也以李华家暴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结果:二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都不予支持。
分析解答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结合法条来看,此处的损害赔偿系精神损害赔偿。现行法律不仅详细规定了主张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也对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的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无过错方。只有特定主体在满足法定情形下,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才可能得到支持。
本案中,张小米在家暴情形中是无过错方,李华是过错方;李华在张小米与他人同居情形中是无过错方,张小米是过错方。那么离婚时,双方均具有过错应该如何处理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