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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生前共立遗嘱,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是否可以撤销遗嘱重立?
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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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介 绍
张芳(化名,女)与李明(化名,男)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子女张蕊(化名,女)、李阳(化名,男)。张芳与李明二人于2021年立有效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将夫妻共同财产一套房产留给女儿张蕊,儿子李阳无权继承。
2022年张芳去世后,2023年李明便对张蕊、李阳表示其要撤销原有遗嘱,将案涉房产交由李阳一人继承,并做出了有效的自书遗嘱。
李明去世后,张蕊认为李明单方面撤销夫妻共同订立遗嘱的行为无效,遂将继承人李阳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原有遗嘱处理案涉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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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判 决 结 果
案涉房产由张蕊和李阳各继承50%,由取得房产者按照房产实际价值补偿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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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析 解 答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案涉房产为两被继承人生前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对该财产进行全部处分。如无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平等划分,夫妻一方仅能对其享有的份额进行处分。
张芳已对其享有的份额作出有效遗嘱,故张蕊可以继承遗产的50%份额。李明虽曾作出遗嘱将其占有的份额继承给张蕊,但事后又以有效自书遗嘱的方式,对原有自书遗嘱进行了变更,故其享有的50%份额由李阳继承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