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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
2021-10-14
苗笑笑出生于2000年,苗笑笑的母亲孙萍于2006年6月与李凡登记结婚,于2012年2月登记离婚,约定女儿苗笑笑由女方孙萍抚养,随孙萍共同生活。李凡于2013年8月因疾病死亡,无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离婚后至死亡前,李凡均是由村委和被告马芬照顾生活,苗笑笑和其母亲孙萍从未关心照顾李凡。李凡死亡后没人拿钱出来办理后事,村委出面让被告马芬出资,丧葬费支付近3万元,有部分村民签字,被继承人李凡位于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房屋一套由马芬出租,该房产系李凡生前个人财产。因为该房产归属问题,苗笑笑认为其系合法的继承人,因此诉讼至法院。
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分析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案中,苗笑笑12岁时,被继承人李凡与孙萍协议离婚,双方已经明确苗笑笑由孙萍抚养。原已形成的抚养关系事实上已终止,苗笑笑与李凡之间的继子女关系也解除,并且李凡去世前,苗笑笑也未尽赡养义务。因此,苗笑笑对被继承人李凡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