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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遗产分割,“困难人员”应当予以照顾

2021-09-23

一、案情简介

       原告李龙、郭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二原告要求继承乐亭县楼房属于儿子李志伟的遗产之80%即价值24万元的份额(遗产总价值30万人民币)。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李龙、郭梅系夫妻,被告王英、李江系母子。被继承人李志伟于2021年1月3日病逝。李志伟系二原告之子、被告王英之夫、李江之父。李志伟生前与被告王英共有一处楼房,坐落于乐亭县,其中的一半属于李志伟遗产,应进入继承。李志伟生前于2016年9月30日因被告王英与其打架被王英赶出家门,李志伟到原告处居住生活至病逝。李志伟于2017年8月6日患上精神疾病及其它疾病,住院两次,花去医药费54053.98元。李志伟因病丧失了劳动能力,到处乱跑,需要治疗和监护。李志伟的治疗及监护一直由二原告实施,被告王英一直置之不理,不支付医药费,不履行任何抚养义务,遗弃李志伟。李志伟病逝时也不尽丧葬义务。经二原告多次要求及委托乡亲劝说被告王英履行义务,均遭王英拒绝。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被告王英丧失了继承权,李志伟的遗产归二原告及被告李江继承。因二原告对继承人李志伟所尽义务较大,故要求继承李志伟遗产的80%即24万元的份额。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二、法院裁判结果

       原告李龙、原告郭梅、被告王英、被告李江按27%、27%、21%、25%份额比例继承被继承人李志伟关于一套房屋二分之一份额的遗产。


三、分析解答

       本案中,被继承人李志伟与被告王英的夫妻共同财产名下有房屋一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故该套房屋仅有50%的份额属于被继承人李志伟的遗产,在继承时应当先将该房屋的一半份额分出确定为王英所有,另外一半才可以继承。继承发生时,在没有特殊情况下遗产应当各继承人均分。在本案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二款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六条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基于二原告年龄较大(李龙71周岁,郭梅67周岁)且生活在农村,劳动能力有限,分配遗产时适当照顾。

       如何认定特殊困难”与“缺乏劳动能力”?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这里“特殊困难”与“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继承人生活有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对其照顾的界限,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

1)继承人依靠被继承人抚养、赡养、照顾,且继承人年龄较大或仍是未成年人;


2)继承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生活困难低保户或正在接受教育的学生;

3)继承人身体残疾或有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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