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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夫妻婚内财产协议》涉及“离婚内容”如何定性?

2021-08-06

一、案情简介

       小杨和小刘经朋友介绍认识,恋爱不久便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发现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2019年1月19日,两人因争吵激烈,当天签订《财产协议》约定:“两人婚后购买的A市房屋归小刘所有,办理完离婚手续后20天内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将A市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在小刘一人名下。”后两人并未办理离婚登记,也并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21年,小刘起诉小杨,要求离婚并按照该《财产协议》约定将A市房屋判归小刘个人所有。

 

 

二、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

《财产协议》成立但未生效,故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三、分析解答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份《财产协议》如何定性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该条规定,夫妻双方婚内对财产做出的约定是有效的,在没有的特殊情况下,任何一方都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履行。在本案中,该份协议的内容虽然是关于夫妻婚内共有房屋的约定,但协议内容提及“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办理过户”等字样。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被告小杨认为该份协议是离婚协议,而非夫妻婚内财产约定。法院通过审查协议内容认为,因协议提及“离婚”字样,从协议的内容来看,不是夫妻婚内财产约定,而是原、被告以离婚为目的而拟定的离婚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处理协议没有生效。故,本案中小刘和小杨签订协议后,因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也并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该份离婚协议不生效。对于夫妻共有的A市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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