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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4
以案说法 | 夫妻离婚子女抚养权如何变更?
01 案情介绍 原告郑楚然(化名,男)与被告卓依娜(化名,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女儿郑伊壹(化名)。后双方因性格、家庭、孩子抚养教育等诸多矛盾,卓依娜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经一审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婚生女儿郑伊壹由父亲郑楚然抚养,母亲卓依娜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6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卓依娜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并提交郑楚然不良生活习性的相关证据,称其不宜抚养女儿。 后二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变更郑伊壹抚养权为卓依娜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负担。该判决已生效,但尚未执行。郑伊壹从父母离婚诉讼期间至今仍然跟随父亲郑楚然生活。 故郑楚然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女儿郑伊壹抚养权由其进行抚养。 02 法院判决结果 郑伊壹的抚养权变更为原告郑楚然进行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负担。 03 分析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
202110-23
以案说法 | 双方在婚姻中都有过错,互不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 张小米和李华通过网络相亲会认识,二人相识不久便登记结婚。婚后李华经常殴打张小米,张小米多次报警求助。后张小米离家出走,离家期间,张小米与第三人同居。后张小米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李华以张小米婚内与他人同居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后张小米也以李华家暴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结果:二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都不予支持。 分析解答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结合法条来看,此处的损害赔偿系精神损害赔偿。现行法律不仅详细规定了主张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也对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的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无过错方。只有特定主体在满足法定情形下,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才可能得到支持。 本案中,张小米在家暴情形中是无过错方,李华是过错方;李华在张小米与他人同居情形中是无过错方,张小米是过错方。那么离婚时,双方均具有过错应该如何处理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110-14
以案说法 | 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
苗笑笑出生于2000年,苗笑笑的母亲孙萍于2006年6月与李凡登记结婚,于2012年2月登记离婚,约定女儿苗笑笑由女方孙萍抚养,随孙萍共同生活。李凡于2013年8月因疾病死亡,无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离婚后至死亡前,李凡均是由村委和被告马芬照顾生活,苗笑笑和其母亲孙萍从未关心照顾李凡。李凡死亡后没人拿钱出来办理后事,村委出面让被告马芬出资,丧葬费支付近3万元,有部分村民签字,被继承人李凡位于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房屋一套由马芬出租,该房产系李凡生前个人财产。因为该房产归属问题,苗笑笑认为其系合法的继承人,因此诉讼至法院。
202109-23
以案说法 | 受遗赠需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否则将视为其放弃接受遗赠
张宝与杨欣系夫妻关系,张小明系二人的养子,陈小天系二人的外甥孙子。张宝于2016年2月2日去世,杨欣于2018年6月15日去世,二人共有房屋一套。2015年6月20日,张宝书写遗嘱一份,内容为“自从我外甥孙子陈小天去年5月把我接到他家,身体日渐好转……养子张小明自从娶妻生子后从不来往……有朝一日我去了我的一切权益财产完全由我的外甥孙子陈小天继承……”。另查,杨欣与张小明于2017年11月12日通过诉讼达成调解协议,确定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张某所有,并2018年4月1日登记到张小明名下。
202109-16
以案说法 | 被继承人所欠债务应当如何清偿?
2019年,王五向张三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21年12月31日前。2020年王五因车祸去世,留有一套位于A市价值100万元的房屋。王五有一子小军和一女小晓。王五去世后,小晓作为王五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表示愿意放弃王五全部遗产的继承权。张三得知王五去世后,便向小军主张王五该笔30万元欠款。小军表示只愿意承担15万元,其余15万元应当由小晓来承担。
202109-09
以案说法 | 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及离婚经济补偿
原告李阳与被告杨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8年1月29日在某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于2019年5月30日生育女儿李星星。产后杨月身体受损,于2019年6月1日至6月5日在某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4天、于2019年6月10日至6月16日在某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6天并行“肛瘘切除挂线术”、于2020年6月29日至7月11日在某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13天并行“会阴肛门成形术”,至今身体尚未痊愈。2019年12月26日23时李阳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对杨月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李阳于2020年4月28日收到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作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另查明,李阳在杨月住院期间未陪同,未支付相关费用。2020年12月,李阳以杨月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李星星由李阳抚养,杨月支付抚养费。庭审中,杨月答辩称:因生产原因造成身体现患××病,急需继续治疗,请求李阳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0万元。
202108-06
以案说法 | 离婚时,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刘勤与戈瑷通过相亲网站上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双方于2013年到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结婚初期,双方的感情较好,并于2017年生育一个女儿刘小小。孩子渐渐长大,家庭琐事也越来越多,刘勤与戈瑷便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2019年10月份,刘勤与戈瑷的矛盾升级,双方大吵后,戈瑷生气带着女儿刘小小搬回了娘家。2021年1月份,戈瑷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主张女儿刘小小的抚养权。
202107-15
以案说法 | 遗嘱效力优先顺序
杨大妈与张大爷是组合家庭,杨大妈一生未生育子女,张大爷与前妻生育一子张一。张大爷与杨大妈结婚前,为了得到儿子张一的同意,便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房屋留给张一继承。但张杨二人结婚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儿子张一常年在外工作,从不关心二老的生活。后张大爷突发疾病,考虑到自己去世后,老伴无人照料,便重新订立一份自书遗嘱,将房屋留给杨大妈继承。两个月后,张大爷经抢救无效去世,张一将杨大妈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第一份公证过的遗嘱继承房屋。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张大爷最后订立的遗嘱有效,由杨大妈继承房屋。
202107-08
以案说法 | 继承人的女儿能否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原告孙某与被继承人何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共育有三名子女,分别是孙某1、孙某2、孙某3。坐落于南京市秦淮区的房屋登记在孙某名下,坐落于南京市江宁区的房屋登记在何某名下。上述两处房产为孙某、何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16年何某去世。原告孙某、孙某1、孙某2共同将被告孙某3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何某的遗产。庭审中,被告孙某3提供其母何某生前所立代书遗嘱一份,该份代书遗嘱系孙某3的女儿孙某某代书,见证人为孙某某、汪某。
202106-30
以案说法 | 离婚后多次要求增加抚养费能否获支持?
王女士于2012年初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小希由王女士抚养,张先生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2015年,因原定抚养费不够小希的日常学习花销,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在法院的调解下,张先生将抚养费增加到每月700元。但现如今,物价不断上涨,张先生的工资也大幅上涨到每月7000元,此时,王女士是否还能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先生增加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