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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子女抚养费只能按照一方收入的20%-30% 判定吗?
2021-07-20
被告李某乙与高某某于2012年9月13日结婚,原告李某甲系被告李某乙与高某某的婚生女,被告李某乙与高某某2019年5月因家庭纠纷开始分居,李某甲跟随高某某生活。高某某于2016年1月1日给原告李某甲购买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鑫享人生年金保险,每年保费30000元,2017年5月22日,李某甲经检查患有大脑双侧脉络膜裂囊肿。李某甲日常参加英语、绘画、舞蹈等多种早教班。被告每月负担9000元(该笔贷款已于2020年3月结清)4590.88元的房屋贷款。被告另支付李某甲2019年12月31日之前的托儿所费用每月800元。被告在分居期间向原告支付过4.4万元抚养费。经核查,被告李某乙2018年年度收入为339060.24元,2019年度收入为322457.41元,2020年1-3月收入为52661.96元。被告李某乙于2019年9月因身体原因停止飞行工作。
那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20000元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最终判决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52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2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第49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判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一般会综合参考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但是如果该方收入较高,法院也不会固定按照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当然,抚养费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8条:“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的规定,子女一方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父母一方因特殊情况也可以要求减少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