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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案-一审子女抚养判决不当二审变更抚养权

2019-04-18

一、案情简介

本案为二审上诉案件,在一审中,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我方当事人)主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有赌博恶习,现欠有大量赌债、高利贷等,为了躲避追债,罗*经常更换居住地,更换手机。罗*把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三十万元(七年房租)挥霍,债权人及放高利贷的人已经住在属于两个孩子的房屋内,如若作为抚养费的房屋继续由罗*代管,有灭失风险,故罗*已经不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罗*在一审庭审过程中辩称:其提前预支房租费及欠有部份外债是事实,但因生活需要其用于消费和投资,并未用于挥霍,罗*对秦*起诉的其他事实不予认可。一审以秦*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秦*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秦*(我方当事人)不服,在我所律师的指导下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以撤销。(二)一审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故本案一审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请予以维持。

 

二、争议焦点

综合上诉人、被上诉人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

(一)一审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即罗*是否已经不宜继续作为两个女儿的抚养人,是否已经不宜继续代管两个女儿的财产。

(二)一审是否适用法律不当即是否征求已满十周岁的女儿秦大大的意见。

针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我所律师为我方当事人秦*(上诉人)能顺利把孩子的抚养权变更到秦*名下,指导当事人着重提供了如下证据(此外还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在此不一一列举),用以证明罗*已经不宜作为两个女儿的抚养人以及一审适用法律不当即未征求已年满10周岁的秦大大的意见:

(一)秦*与罗*之间的来往短信,欲证明被上诉人罗*沉迷赌博,欠下巨额债务无力偿还的事实,结合其长时间躲债无力照顾两个年幼的女儿的事实,被上诉人罗*确实不宜继续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抚养孩子。其次,被上诉人罗*在代管秦大大、秦小小的房屋过程中,侵害二人的合法权益,私自收取的未来7年的房租拿去赌博,挥霍一空,严重侵害了秦大大、秦小小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不宜继续代管二人的财产。

(二)维西县公安局保和镇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一份及电话录音光碟一份,欲证明被上诉人借高利贷、打麻将的事实及女儿秦大大真实意思是想与上诉人一同生活。

(三)秦大大写给合议庭的书信一份,欲证明女儿秦大大真实意思是想与上诉人一同生活。

 

三、法院判决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原由被上诉人罗*抚养的双方女儿秦大大和秦小小变更由上诉人秦*抚养。

(三)驳回上诉人秦*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争取到的利益

我方当事人秦*(被告)争取到的利益如下:

(一)顺利把两个女儿秦大大和秦小小的抚养权变更到自己名下。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律师为当事人能顺利把抚养权变更到自己名下,应当着重指导当事人举证证明对方当事人已经不适合继续担任孩子的抚养人以及已经年满10周岁的孩子的个人意愿是跟随我方当事人生活,同事指导当事人举证证明我方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方能最大程度的争取把孩子的抚养权变更到我方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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