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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案-夫妻共有房产如何分割

2019-04-02

一、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初中同学,于*年*月确定恋爱关系。原告柳*称:原、被告双方在确定恋爱关系仅两个月后在未奠定感情基础的情况下就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本就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彻底破裂,双方多次协商离婚事宜,但因夫妻共同财产及孩子抚养问题有争执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元、被告离婚,婚生子柳嘟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500元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禄劝县城的房屋(价值54万元)归被告所有,住房贷款由被告偿还,由被告折价补偿原告10万元。被告袁*(我方当事人)庭审时辩称:同意离婚,柳嘟嘟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住房离婚后应归被告所有,房子的首付款是被告于婚前支付,首付款是被告婚前财产,首付款应当予以扣除。依法分割原告住房公积金及原告存款。

 

二、争议焦点

综合原、被告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孩子应当由谁抚养,抚养费确定为多少;争议焦点之二为夫妻共有房产如何分割。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之二(争议焦点之一怎样争取孩子抚养权在何某案中已详细描述),我所律师为我方当事人袁*(被告)能在分割夫妻共有房产中分得更多份额指导当事人着重提供了如下证据(此外还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在此不一一列举),用于证明被告对于夫妻共有房产的贡献远远大于原告,应分得更多份额:

(一)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预收购房款发票(2011年)、预收购房款发票(2014年)、商品房购销合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提前还款业务凭证、公证书、贷款情况及还贷明细、录音(首付款)包含光盘和文字整理、更名申请、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用于证明原、被告结婚前,被告和被告父母支付禄劝县城房产的首付款,原告未支付过房屋首付款。

(二)收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契税税收缴款书。用以证明被告支付该房屋买卖税收、卫生费、物管费等相关费用。

 

三、法院判决

禄劝县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一)准予柳某与袁某离婚;

(二)婚生子柳嘟嘟由被告袁某(我方当事人)抚养,由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柳嘟嘟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房产归被告所有,尚欠银行住房贷款由被告偿还,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补偿原告70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争取到的利益

我方当事人袁*(被告)争取到的利益如下:

(一)孩子柳嘟嘟归袁*,并由柳*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

(二)夫妻共有房产(价值54万元)归袁*,且只需补偿给柳*70000元。

综上所诉,可以看出律师为争取当事人在分割夫妻共有房产中能分得更多份额,应当着重指导当事人举证证明我方当事人对于夫妻共有房产的贡献远远大于对方,应分得更多份额。包括举证证明我方当事人对房屋的首付情况、物业管理费支付情况、偿还房屋贷款情况、购房合同、产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等,以此保证为我方当事人争取到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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