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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案-感情不和对方家暴出轨涉及到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

2019-03-20

一、案情简介

原告方某(我方当事人)与被告蒋某于*年*月认识并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月*日生育女儿蒋小小。原告称:婚后,原、被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且存在婚内不忠的情形,双方因此多次发生冲突,被告不但没有积极处理矛盾,反而对原告家庭暴力,原告已报警。被告于2017年*月份已分居,夫妻感情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官渡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将女儿蒋小小判归自己,由被告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庭审时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并全盘否认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故不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


二、争议焦点
综合原被告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是否应当准予离婚。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我所律师为我方当事人方某(原告)争取一次性判决离婚指导当事人着重提交了以下证据,用于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此外还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在此不一一列举):
(一)小南门派出所报警记录,欲证明被告殴打原告事实。
(二)方某受伤照片共34张,欲证明被告殴打原告,至原告多个部位严重受伤。
(三)云南省交通中心医院急诊病历、云南省交通中心医院血栓病医院诊断报告,欲证明被告家暴导致原告头部严重受伤。
(四)照片一张,与证明被告对原告家暴,原告已经向派出所报案。
(五)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病历、螺旋CT图文诊断报告、放射科影像诊断报告,欲证明被告因被原告谈及其出轨一事,对原告大打出手,致原告身体受伤。
(六)短信截屏,欲证明被告已经承认对原告家暴事实。
(七)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短信截屏,欲证明被告多次出轨,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

三、法院判决
官渡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方某与被告蒋某离婚;
(二)婚生女蒋小小由原告方某直接抚养,被告蒋某自本判
生效之月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每月付给原告方某子女抚养费800元;
(三)夫妻共同财产:车牌号为云******凌牌小型汽车一辆归
告蒋某所有,被告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补偿原告方某30000元;
(四)原、被告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四、争取到的利益
我方当事人方某(原告)争取到的利益如下:
(一)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二)女儿蒋小小判归方某,并由蒋某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至女儿可以独立生活之日。
(三)取得夫妻共同财产小型汽车的补偿款30000元。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律师要为当事人争取到一次性判决离婚的结果,应当着重指导当事人举证证明原、被告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导致感情破裂的主要责任在对方。同时,举证证明孩子由我方当事人抚养更为有利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状况。以此来保证我方当事人的诉求得以最大程度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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