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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收到二审翻案的胜诉判决
2019-08-13
专注婚姻家庭及家族继承法律服务
提要:男方父母出资给儿子购买的房产,在离婚纠纷中应如何分割?
在本案中,由于我方当事人对女方的完全信任及法律意识的缺乏,导致明明是我方当事人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离婚时还要付给女方一半房款作为补偿(一审判决)。
案情:2012年5月,吴某与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3月登记结婚。由于吴某是家中独子,2012年10月吴某父母便出资为吴某购买房产,登记在吴某名下。老人将房子首付款打至吴某卡上后,还定期打款给吴某用于偿还按揭贷款。2015年,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张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吴某名下的该套房产。
一审法院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虽是在婚前签订,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并登记在吴某名下,但婚后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一审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吴某所有,并补偿张某15万元。吴某不服提出上述。
专注婚姻家庭及家族继承法律服务 提要:男方父母出资给儿子购买的房产,在离婚纠纷中应如何分割? 在本案中,由于我方当事人对女方的完全信任及法律意识的缺乏,导致明明是我方当事人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离婚时还要付给女方一半房款作为补偿(一审判决)。 案情:2012年5月,吴某与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3月登记结婚。由于吴某是家中独子,2012年10月吴某父母便出资为吴某购买房产,登记在吴某名下。老人将房子首付款打至吴某卡上后,还定期打款给吴某用于偿还按揭贷款。2015年,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张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吴某名下的该套房产。 一审法院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虽是在婚前签订,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并登记在吴某名下,但婚后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一审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吴某所有,并补偿张某15万元。吴某不服提出上述。
二审过程中,我所杨佳迪律师认真分析案情,积极组织和调取证据,并寻找和联系证人出庭作证,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吴某提供的证据材料虽然和每月贷款还款时间不严格契合,但汇款时间、汇款数额具有一定规律性(每次间隔2—3个月,每次5000-10000元不等),与该房屋商品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首付款缴费发票、收据等证据注明的时间相互吻合,与证人所述基本一致。认定该房屋婚后还贷资金均来源于吴某父母,在未明确的情况下,应视为吴某父母对吴某个人债务的清偿,系对吴某个人的赠与。故婚后还贷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无权要求分割。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该房屋为吴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张某无权要求分割。吴某二审改判,保住了父母和自己的合法财产,
吴某和其父都非常的高兴,我们也感到非常欣慰,一切的努力都值得!
鼎麒提示:
① 结婚前,一方父母全款购买房屋,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即使婚后才取得房屋所有权,也依然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②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共同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主张分割。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③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会更多考虑父母出资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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